(涉及住所变更时填写此页)
住所证明
公 司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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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① | 北京市 区 (门牌号) |
产权人证明② |
同意将上述地址提供给该公司使用。
产权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需 要
证 明
情 况③ |
上述住所产权人为 ,房屋用途为 。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① 请在“住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② 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在“产权人证明”一栏内加盖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亲笔签字。同时需提交由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③ 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
(联络员或公共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填写此页)
联络员信息①
姓 名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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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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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共 联系方式②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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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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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留意:
①联络员:负责本企业与市场监督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转达登记部门对企业传达的信息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意见;向登记部门反映企业的需求或意见。联络员凭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②企业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涉及公共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填写此项。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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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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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或加盖公司公章: | |||
代表或代理人郑重承诺 | |||
本人了解办理登记的相关法律、政策及规定,确认本次申请中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关证件、签字、盖章属实,不存在协助申请人伪造或出具虚假文件、证件,提供非法或虚假住所(经营场所)等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