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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登记前后置审批事项目录B(2018版)
国务 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 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2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
3 |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 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4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 |
5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
6 |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7 |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 |
8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 |
9 |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
10 |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