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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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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内资合伙企业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工商局或各区工商分局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 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现场审核- > 发放营业执照方式
身份确认 -> 网上填报 -> 系统生成申报文书
-> 网上签名 -> 网上审核 -> 发放营业执照
现场办理:
提交材料 -> 现场审核 -> 发放营业执照
受理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
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具体要求请详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应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符合要求的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人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合伙协议。
协议中应当载明“本协议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协议中的经营范围条款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工商部门提供合伙协议的参考格式服务,您可到各工商大厅领取参考格式范本,或登陆我局网站获取。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您所选择的经营场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企业的使用用途一致。(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如您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后审批项目,均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办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