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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 (生产加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07-05 17:36:10    文字:【】【】【

审批项目名称: 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审批)(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 BJXCXSAWS003-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卫生部199731550号令)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申办人到北京市西城区经济服务大厅咨询、领取申请表和资料:
(二)申办人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依据卫生部1997315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房屋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依据卫生部1997315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依据卫生部1997315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4、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依据卫生部1997315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5、产品或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和产品执行标准(含企业标准)(依据卫生部1997315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6、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依据卫生部1997315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依据卫生部1997315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8、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依据卫生部1997315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9、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产品(依据卫生部1997315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10、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11、卫生设施配备资料。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西城区政府经济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疾病控制中心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卫生监督所备案。
工作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食品卫生国际标准汇编》(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编1992199519971999)及《食品卫生标准使用手册》;
 3、 食品企业卫生范围GB8950-GB8957GB12693-GB12698GB13122-91GB14881-94GB17403-GB17404
 4、《北京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京卫防字[1999]91号,1999719
 5、《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试行)》京卫防字[1999]94号,1999721
 6、《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2000116
 7、《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京卫防字[1998]133号;
 8、《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2002]57号。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制作建设项目审查认可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准予施工。
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在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整改意见组织施工。审核人员将中止审核通知书交受理人员备案。申办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30个工作日内整改。在此期间内申请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由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整改后经审核人员复验,合格者材料转复审人员;不合格者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在2个工作日内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验收。
对符合标准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制作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食品卫生科科长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科(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验收,制作竣工验收认可书,同意复审意见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科(队)长在竣工验收认可书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不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依据卫生部1997315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承办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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