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资、划资的程序
办理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和集体企业设立登记。及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和集体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应将缴付或增加的注册资本(金)存入入资专户,请按以下程序办理入资、划资手续。
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到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开立人资专用帐户——将认缴的出资存人经办行专用帐户——凭经办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以下简称《人资凭证》)到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机构进行验资(有实物出资的,须做资产评估)——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选择银行,开立企业的银行基本帐户——到工商局办理划资手续,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到经办行办理将入资专用帐户上的资金划转到企业的银行基本帐户上的手续。
入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时出示)或《营业执照》(增资时出示);
(二)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然人股东不得以企业支票出资)。
划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开立银行基本帐户后,凭以下文件、证件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2、加盖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章的企业章程;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4、《入资凭证》的第二联(登记主管机关存档备案联)。
特别提请注意:
企业已在某一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经办行办理入资手续,后因住所发生变化,到另一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应持上述文件证件到发照登记机关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不用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名章)及《协助划转入资资金通知函》。企业持《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第二、三联和《协助划转人资资金通知函》到原经办行对应的登记主管
机关,由其在《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上加盖登记注册专用章及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名章后,持《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第二、三联到原经办行办理划转资金手续。
退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登记申请被驳回或其它原因使企业不能设立或增资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领取《退还人资资金通知书》:
1、经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的退资说明;
2、《人资凭证》的第二联(登记主管机关存档备查联)。
特别提请注意:
企业已在某一经办行办理人资手续,后因住所发生变化,而到另一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因登记申请被驳回或其它原因使企业不能设立的,应持上述文件、证件到新的登记机关领取《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不用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名章)和《协助退资通知函》。
企业持《退还人资资金通知书》第二、三联和《协助退资通知函》到原经办行对应的登记主管机关,由其在《退还人资资金通知书》上加盖登记注册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后,持《退还人资资金通知书》第二、三联到原经办行办理退资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办理的事项
(有关各单位的联系电话、地址,请向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部门索取)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一般应到有关部门办理以下手续:
1、到公安部门刻章;
2、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到银行开设银行帐户;
4、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的,三个月内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6、非货币出资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六个月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其中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